护航寻根节,随州公安交警全力保障道路通畅 |
文章来源:陈辉权 发布时间:2025-04-05 12:13:54 |
[23]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不同的是,关于专门检察院和专门法院在央地关系中的机关属性也存有争议。 择其要者而言,一是法规统一价值。 (一)客观层面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已提到编纂工作。 (44)习近平:《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载《求是》2022年第1期。提出回应型法治类型的西方学者也坦陈,通往回应型的道路必定是充满危险的,这些危险在于为了追求合目的性而挑战具体规则的权威、扩大裁量权的范围。权威机构在作解读时专门指出:当然,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典化,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主要是该领域党内关系比较稳定、党内法规制度已经成熟。例如,2012年俄罗斯出台的新《教育法》,整合了1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初步完成教育法的体系化,到2021年该法已修改20多次。 (12)封丽霞:《法典编纂论—— 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开展党内法规编纂工作必然要求实务界和学术界就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制度治党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互动,党史党建学、法学、纪检监察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家学者都需参与其中,从而有益于党内法规这个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进一步发展,提高其理论产出质量。 (三)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必要性 以上诸项价值中,何者关乎必要性?法典化是否必须要搞,不搞是否就不利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对此诘问,笔者的看法是,其必要性主要在于弥补既有党规规范碎片化、枝节化、不一致等缺陷,提升相关领域法规制度的体系化效应,(23)为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统一正确适用党内法规提供更优制度遵循,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事业高质量发展。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独有的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一方面,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既非苏联检察制度的翻版,亦非西方三权鼎立模式的克隆,而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以实行法律监督为己任的发展道路、制度安排,其呈现出渐进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11],其职能体系回归四大检察而成熟化定型化。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增强制度整体效能。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与执法监督、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等统一起来,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鲜明的内在特征。 一方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10种监督方式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程序,体现人民监督员参与式监督的地位[31],进而凸显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刚性。 (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曲折发展 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后,建立关乎中华民族和人民共和国前途命运的国家制度被急迫地提到重大战略与决策日程上来。这必然要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方向标,结合新的检察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检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引领人民检察事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方面,构建法律监督学术体系。二是厘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与司法制度体系的突出特色,其优势在于通过制度构建对检察机关性质作出精准定位,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彰显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独立性的宪法保障。 参考文献:[1] 孙谦.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50.[2] 何毅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的历程和成就[N].人民日报.2019-12-02(9).[3] 田夫.检察院性质新解[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6):81-94.[4]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N].人民日报,2005-01-17(1).[5] 徐汉明,孙逸啸.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J].法学评论,2019(5):7-25.[6] 张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J].求是,2022(4).[7]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J].求是,2021(14):4-14.[8] 李占国.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J].政治与法律,2022(1):2-13.[9] 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35-136.[10] 张智辉.论法律监督[J].法学评论,2020(3):57-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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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生产、投资、贸易、服务、货物、知识产权等经济活动在各国间流动加速,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全球化的样态。基于宪法法律授权,健全连接纵向层面初级、中级、高级乃至最高级司法机关的职权体系,连接横向层面具有独立资格的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官的司法职权体系,以此构成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职能结构系统。 (二)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增强制度整体效能 以做优、做强、做实、做好为标准,推动、评判、保障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价值选择、使命使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摘要:人民检察事业90年,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萌芽探索,新中国成立后的创建型构及曲折发展,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重建,新时代的成熟化定型化及创新发展四个阶段。厘准法律监督这一根范畴的科学内涵与外延、其质的规定性与实现形式。另一方面,须创新性挖掘法律监督所属五类种权力位阶下子权力束体系的科学内涵。 所谓四梁,是指构建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为核心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职权运行体制机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以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检察保障体制机制。二是民事检察权子权力束、行政检察权子权力束、公益诉讼检察权子权力束,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提请、参与、支持诉讼,提请与支持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等。 这一制度安排不仅是二战后东西方文明从司法制度层面各自探索、寻求制度完善过程中对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而且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所创建发展包括法律监督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东方魅力。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职能体系既不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审一体的制度安排,又未同英美法系国家将检察权作为行政权附属品的制度安排,而是选择将检察机关提升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并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为同一位阶并共同置于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体系之下,形成检察权与行政权、国家监察权、审判权相向平行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契合了我国议行合一政治模式权力监督的客观需求,其法律监督不仅属于当代司法文明原创性标识性的基本范畴,而且成为一元政治权力结构位阶下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国防权并行并共同构成科学完备的国家权力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与英国实行议会监督[12]、美国通过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对违宪立法进行监督[13]、法国和德国通过专门法院实行宪法监督[14],以及日本等国家以审检分离为代表的检察监督相比较[15],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程中,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国家检察权行政属性的制度安排予以摒弃,对检警一体检察官指挥警察予以辩证扬弃,创建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分配与运行关系,形成刑事检察权贯通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链条的法律监督。加强外部监督,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改进公开的方式,等等[34]。 与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履职全覆盖监察以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的行为作为监察客体不同,行政检察客体是审判机关、行政监管及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决定或裁定和行政审判裁定及执行的违法性,以及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等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通过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严格非法证据排除,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而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权威。另一方面,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相关法律构建了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对接与衔接转换。构建检察三大体系,提升话语传播效能。 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相继做出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对坚持和完善国家检察制度提出了急迫要求。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裁判、刑罚执行之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权,等等。 (四)始终坚持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的组织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组织体系顺应我国单一制国家权力谱系整体性、统一性与权力分级授权行使协调配套性相结合的客观需求,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与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即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其具体路径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方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与西方政党制度具有本质区别。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障。为此,我国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作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重大改革举措,不仅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力公共财源保障,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宪法中得以明确。综上,法律监督三维结构的权力束谱系之制度创设、运行及其实践,不断释放法律监督权运行的整体效能,成为检验和衡量司法文明乃至法治文明的标尺。 针对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破坏行政法制统一的短板,须更新观念,优化资源配置,把对行政机关执法违法纳入行政检察之客体范围,彰显行政检察所具有的法治政府监督者之角色地位。如,由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与州检察官办公室所构成的美国检察系统完全隶属于行政系统[23],其不起诉、诉辩交易使得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难以受到制约[24],导致权力不平衡与诉辩交易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25],州以下检察官的非职业化制度安排引发政治化办案倾向。 检察制度优势需要转化为人民检察事业更高发展效能,其基本路径是:以先进理论为指导,凸显制度根本效能。一方面,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得到长足发展。 所有这些,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相衔接创设了新通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又一亮点。 (八)始终坚持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法律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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